刊登日期: | 2017/10/6 |
發文日期: | 2017/10/6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63809916C號 |
主旨: | 公告指定「土庫順天宮大符令印板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 |
依據: |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土庫順天宮大符令印板。 二、分類: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。 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 (一)年代:西元1834年(清道光14年)。 (二)數量:1件。 (三)尺寸:長36.7公分、寬23公分、厚4.8公分。 (四)主要材質:木質。 (五)指定理由: 1、大符為台灣早期居民生活信仰不可或缺的宗教文物,反映民間供奉神像不易,以大符供信徒祭祀的時代特點。 2、本件大符材料、圖像風格與工藝具有清代特點,應是順天宮早期遺留手工刻製印刷,可作為該時代印刷發展的證據。 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 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府文資二字第1063809916C號。 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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